公告日期:2016-12-01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焦点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的
法律意见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704室
电话:021-60897070 传真:021-60897590邮编:200120
目录
释义......2
正文......6
一、本次股票发行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股票发行核准的条件......6
二、本次股票发行对象符合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6
三、本次股票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8
四、本次股票发行的相关法律文件合法合规......9
五、本次股票发行不涉及非现金性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形......9
六、本次股票发行优先认购安排......9
七、公司原有股东及本次股票发行对象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的核查情况......10
八、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说明......10
九、本次股票发行是否存在持股平台的情况说明......10
十、本次股票发行是否存在对赌安排的情况说明......11
十一、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的合法合规性......11
十二、结论意见......12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公司/焦点品牌 指 上海焦点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票发行 指 焦点品牌本次发行不超过50.5050万股股票事宜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
《股票发行方案》 指 《上海焦点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
认购人与焦点品牌就本次股票认购事宜签署的《股
《股份认购协议书》指
份认购协议书》
正和岛基金 指 北京正和岛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嘉兴斐昱 指 嘉兴斐昱立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所、德恒 指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具体经办本次股票发行法律服务的本所律师,即高
本所律师 指
慧律师、朱琴律师
经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公司法》 指 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经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证券法》 指 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自2014年8月31日起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经2012年9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
《管理办法》 指 次主席办公会议修订,自2013年12月26日起施行
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业务细则》 指
(试行)》
《业务指引第4号》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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