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8-07
公告编号:2018-015
证券代码:837928 证券简称:雷克斯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四川雷克斯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7年10月9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7年10月9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公司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的上述一审判决,正式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无锡波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邹登学、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四川雷克斯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熊春生、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9日,四川雷克斯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告编号:2018-015
与无锡波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汇光电”)就成都地铁四号线110KV变电站新建工程项目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编号SHD032113058);就110KV绣巨线、同巨线线路电缆工程及110KV大同-台嘉双回路电缆工程项目签订《销售合同》。
因上述买卖合同纠纷事项,波汇光电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公司:
1、支付货款人民币49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5万元以及因被告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超过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损失,共计53万元;
2、支付货款人民币175.5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9.75万元以及因被告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超过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损失,共计187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四川雷克斯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026)
2018年4月10日,公司收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一)、(2017)川0107民初9559号判决如下:
1、被告四川雷克斯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无锡波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万元及违约金35,000元;
2、驳回原告无锡波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9,100元,由原告无锡波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元;由被告四川雷克斯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095元。
(二)、(2017)川0107民初9560号判决如下:
1、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雷克斯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无锡波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9.1万元及违约金97,500元;
2、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无锡波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雷克斯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4、案件受理费21,630元,由原告(发诉被告)无锡波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雷克斯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630元。
公告编号:2018-015
反诉案件受理费1,11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雷克斯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公司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的上述一审判决,正式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四川雷克斯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01)。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波汇光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2、判令波汇光电支付雷克斯违约金97,500元;
3、由波汇光电公司负担一审、二审诉讼费。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8月3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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