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9-10
公告编号:2021-017
证券代码:837925 证券简称:港渊科技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中山港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4 月 1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4 月 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山港渊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良育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方海江、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武汉彤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胡焱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航、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中山港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武汉彤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被告”)于 2017 年 6 月 9 日签订了《厂房订购(定制)协议书》,
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定制厂房”项目一处,总计两栋厂房,原被告约定被告应当于协议生效后不超过 40 个工作日拿到施工许可证,并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将厂房交付原告使用。原告于 2017 年 5 月 15 日向被告支付了 30
万元定金,双方正式开展合作关系,原告并陆续于 2017 年 8 月 16 日、2018 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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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7日向被告支付了第二期、第三期的款项。原告向被告合计支付 5,679,629.48
元。被告于 2017 年 10 月 17 日取得了涉案项目的施工许可,期间,原告曾多次
向被告发函询问工程进度,被告也于沟通过程中,书面承诺自 2018 年 5 月 23
日起 30 个工作日左右可以达到原告进场装修的条件,截至 2019 年 4 月 1 日,涉
案厂房仍无法达到进场装修的条件,更无法达到交付的条件,被告对此也未提供任何解决方案。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签订的《厂房订购(定制)协议书》解除;
2、请求法院判定被告依法向原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全部合同款项人民币5679629.48 元,并向原告支付合同违约金人民币 330 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人民币 40 万元(自 2018
年 11 月 18 日起算,计至 2019 年 3 月 17 日)。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五)案件进展情况: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出具(2019)鄂 01 民终 1093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维持原判。经法院协调我方同意被告归还我方6,000,000.00 元结束此案,鉴于被告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湖北省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9 月 8 日向原告出具(2020)鄂 0113 执 411 号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案件执行结束通知书》,至此,公司涉及的上述诉讼已完结。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原告于 2019 年 7 月 10 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7 月 1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1、解除原告中山港渊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彤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9 日签订的《厂房订购(定制)协议书》;
2、被告武汉彤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山港渊投资有限公司购房款 5,679,629.48 元;
3、被告武汉彤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
港渊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从 2018 年 11 月 18 日起至 2019 年 1 月 17 日延期交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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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 200,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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