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融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永融科技资讯
2020-04-29 16: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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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7913 证券简称:永融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州永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永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议
事程序,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
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及《广州永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
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四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
使以下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以下对外担保事项:

(1)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担保;

(5)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

(7) 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另有规定的,公司还应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除必须由股东大会批准的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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