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9-0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利和味道(青岛)食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利和味道(青岛)食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京天股字(2020)第 508 号
致:利和味道(青岛)食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利和味道(青岛)食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指南》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目录
声 明 ......3
释 义 ......4
正 文 ......5
一、关于本次发行主体合法合规性的意见......5
二、关于本次定向发行是否需要履行核准程序的意见......8
三、关于本次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意见......8
四、关于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9五、关于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及是否为持股
平台的意见 ......9
六、关于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的意见......10
七、关于本次定向发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性的意见......10
八、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相关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性的意见......12
九、关于本次定向发行新增股票限售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意见......12
十、结论意见 ......13
声 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发布的《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有关公告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
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
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所必备法律文件,随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票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到的下列简称,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外,其含义如下:
发行人、利和味道、 利和味道(青岛)食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青
指
公司 岛利和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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