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7885 证券简称:利和萃取 主办券商:渤海证券
青岛利和萃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利和萃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利和萃取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
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给职工。 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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