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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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和烁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重大资产重组
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2017年12月
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1 本所/中银 指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上海和烁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
和烁丰/公众公司/公指 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
2 司
简称为“和烁丰”,股票代码为837872
3 无锡环宇 指 无锡环宇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环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系无锡环宇前
4 无锡环宇有限 指
身
无锡信和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系无锡环
5 无锡信和达 指
宇子公司
6 王和投资/标的公司指 上海王和投资有限公司
7 交易对方 指 朱小峰、王和、梁雁扬、陈英磐
朱小峰、王和、梁雁扬、陈英磐分别持有王
8 标的资产/标的股权指 和投资 25%的股权,即合计持有标的公司
100%的股权
《发行股份购买资 和烁丰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购买标的资产的
9 指
产协议》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和烁丰向朱小峰、王和、梁雁扬、陈英磐发
10 本次重组/本次发行指 行股份购买其分别持有王和投资25%(合计
股份购买资产/本次 100%)股权的交易行为
交易
为实施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由各方协商
11 基准日 指 一致后选定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的
基准日,即2017年6月30日
标的资产完成了全部过户至和烁丰名下的工
12 交割日 指
商登记手续之日
自基准日(不包括基准日当日)至交割日(包
过渡期/损益归属期 括交割日当日)的期间,但在计算有关损益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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