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6-3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因为科技无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楼 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341668 传真:(+86)(21)52433320
电子信箱:grandallsh@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一六年二月
目录
第一节法律意见书引言......2
一、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2
二、 法律意见书所涉相关定义与简称......2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过程......3
四、 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4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6
一、 因为科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授权和批准......6
二、 因为科技本次挂牌转让的主体资格......7
三、 因为科技符合申请挂牌转让的实质条件......8
四、 因为科技的设立......9
五、 因为科技的独立性......11
六、 因为科技的发起人及股东......13
七、 因为科技的股本及其演变......18
八、 因为科技的业务......27
九、 因为科技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30
十、 因为科技的主要财产......35
十一、 因为科技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40
十二、 因为科技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42
十三、 因为科技的章程制定......42
十四、 因为科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42
十五、 因为科技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44
十六、 因为科技的税务......45
十七、 因为科技的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46
十八、 因为科技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47
十九、 结论意见......49
第三节 法律意见书结尾......5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因为科技无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
致:因为科技无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法律意见书引言
一、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因为科技无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因为科技”)的委托,担任其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公司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因为科技无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
二、 法律意见书所涉相关定义与简称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依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或者已经标注之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分别对应含义如下:
因为科技、股指 因为科技无锡股份有限公司
份公司、公司
股份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
本次挂牌转让指让
因为有限 指 因为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协创投资 指 因为科技发起人之一无锡协创投资管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