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3-27
证券代码:837853 证券简称:新大股份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武汉新大地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国股转公司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股权激励;
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或者注销。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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