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0-22
关于对江西尚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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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江西尚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尚通科技),
住所地: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道 948 号 3 号研发楼
505 室。
彭澎,男, 1976 年 5 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长、 实际控制
人。
肖毅,男, 1982 年 8 月出生,时任公司总经理、 实际控制
人。
黄英, 女, 1970 年 11 月出生,时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董事
会秘书。
经查明, 尚通科技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8 年, 尚通科技将其持有的尚通(北京)科技发展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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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100%股权(包括其全资子公司北京酷米科技有限公司和中
点车联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 100%股权)以 1000 万元的
价格出售给公司全体股东。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尚通(北京)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酷米科技有限公司、中点车联网(北京)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通(北京)及其子公司”)成为尚
通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2018 年 7 月 1 日之
前, 尚通科技为尚通(北京)及其子公司补充经营性现金流并垫
付部分费用。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尚通科技与尚通(北京)
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往来借款余额为 17,461,152.13 元,占尚通科
技 2017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0.32%。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
尚通(北京)及其子公司成为尚通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企业。因此上述借款余额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企业对尚通科技的资金占用。此外,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尚通科技为尚通(北京)及其子公司代
垫费用发生额总计 655,468.73 元,占 2017 年公司净资产比重为
0.76%。上述资金占用金额合计 18,116,620.86 元,占尚通科技
2017 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1.08%。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尚通科技为尚通
(北京)及其子公司新增代垫费用总计 233,128.22 元,占尚通
科技 2018 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0.20%。
对于上述资金占用事项, 尚通科技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后尚通科技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进行了补充披露。截至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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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8 月 9 日, 上述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实际控制人彭澎、肖毅控制的尚通(北京)及其子公司违规
占用挂牌公司资金的行为构成《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五十六条
第十五款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
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
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4.1.4 条的规定。挂牌公司未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业务规则》第 1.4 条的规定,
同时未及时披露资金占用的情况违反了《信息披露细则》第四
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时任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黄英未能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 第 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信息披
露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尚通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彭澎、肖毅、黄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们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 等业务规则规
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和公平。特此告诫你们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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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
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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