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10
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尚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尚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江西尚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受江西尚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罗小平、陈椿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业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及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假设:
1、上述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上述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宜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上述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等法律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19年4月19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彭澎先生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名,代表公司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1,578,9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管及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表决事项。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江西尚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1,578,94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有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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