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华盛世: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联华盛世资讯
2016-12-27 1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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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2-27

北京联华盛世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北京联华盛世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维护公司及其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联华盛世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向投资者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



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



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董事会应当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募集资金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相应的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当遵循专户储存、便于监管的原



则。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



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的存放在募集资金存储账户内。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与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一并提交报备。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定



比例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券商;具体的限额和比例可根据每次募集资金总额另行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三方协议中约定。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四)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备案后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



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



记函之前,不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



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并公告。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



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第十四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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