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6-16
长沙高新医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长沙高新医院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长沙高新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179号。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股本为人民币2000
万股。
第六条 公司为长期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
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
触,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
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公司研究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员工意见。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
各项业务,不断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保险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内科;外科;泌尿外科专业;妇
产科;妇产专业;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体检科。(凭许可证、审批文件经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各发起人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出资时间为2012
年11月12日。各发起人的姓名、认购的股份数、股份比例分别为:编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湖南三湘四水投资管理股 1,800 90
1. 份有限公司
200 10
2. 刘习明
合计 2,000 1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00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公司发行
的股份,于公司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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