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1
公告编号:2024-027
证券代码:837798 证券简称:九合环境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浙江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1 月 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0 月 1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收到《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传票》(2024)苏 0613
民诉前调 10161 号、《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苏 0613民诉前调 10161 号、《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4)苏 0613执保 3178 号。
根据《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传票》(2024)苏 0613 民诉前调 10161 号,本
案将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举行听证。
根据《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苏 0613 民诉前调10161 号,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通瑞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资产 560 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财产。
根据《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4)苏 0613 执保 3178
号,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根据公司的申请,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对被
申请人南通瑞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等进行了 5,600,000 元的冻结,
实际已足额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至 2025 年 10 月 23 日期限届满。
公告编号:2024-027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浙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之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告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南通瑞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冲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被告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 年 7 月 18 日,原告与被告(原海门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被告将“尚贤新村小区绿化景观配套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签约合同价”为:27,598,502.38 元;“付款周期”为:施工进场后一个月内支付 10%;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供《海门市建设项目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支付合同价的 50%(累计支付 60%);工程审计结束后,支付审计价的 80%;养护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不计息);“缺陷责任期”为:24 个月;合同还
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2019 年 11 月 22 日,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海
门市建设项目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2013 年 1 月,案涉工程通过审计,审定金额为 20,367,177.61 元。被告前后共计支付原告工程款 14,663,671.96 元,扣除原告应承担的罚款 395,178.28 元、配套消火栓水费 4,465 元、审计费253,530.02 元,被告尚欠原告 5,050,332.35 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 5,050,332.35 元,并赔偿原告利息
损失(以 5,050,332.35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1 月 22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公告编号:2024-027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 5,050,332.35 元,并赔偿原告利息
损失(以 5,050,332.35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1 月 22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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