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1-03
证券代码:837798 证券简称:九合环境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浙江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11 月 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10 月 2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2 年 12 月 31 日,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审理终结,作出民事裁
决书(2022)浙 1023 民初 1897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丁双庆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案第三人的合作伙伴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之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王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内部承包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 年 1 月 12 日,九合环境与深圳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深圳铁汉公司)签定了《宁海天明湖公园 16-1#景观绿化工程分包合同》,同日九合环境将该工程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承包给第三人王强负责施工和管理。2019年,王强与原告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6,000,000 元,并承诺按月息 3 分计算,工程完工后,另外提供不少于 36%的回报奖励,协议由王强签字并加盖了宁海县桃源街道绿化景观工程项目部章。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判令被告浙江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王强,归还借款本金5,260,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1月1日起到 2020年8月20日起按月利率2% 计
算,从 2020 年 8 月 21 日起按同期 LPR 的 4 倍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
算至起诉日利息为 2,240,834.49 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经过受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首先,虽然原告及合作团队与王强于 2019 年元月 15 日签订的二份《宁海天
明湖公园 16-1#景观绿化工程合作协议》没有加盖有浙江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宁海县桃源街道 16-1 地块景观绿化工程项目经理部公章,2019 年元月 25 日签订
的《宁海天明湖公园 16-1#景观绿化工程合作协议》加盖有浙江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桃源街道 16-1 地块景观绿化工程项 目经理部公章,该三份合作协
议的内容基本相同,但是 2019 年元月 25 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与 2019 年元月 15
日的二份合作协议中合作团队的投资人发生了变化,且王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原告偷盖了项目经理部公章,故王强认为 2019 年元月 25 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中项目经理部公章是原告事后偷盖的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虽然原告依照合作协议将资金分批汇款至王强聘请 的项目部出纳冯德香的账户,或部分资金直接代替项目部支付材料款等,后由冯德香向丁双庆出具收款收据,收款收据载明大部分资金是投资款,少部分资金是借款,后冯德香支付给原告部分投资款 2019 年的利息,但是冯德香系王强聘请的项目部出纳而非被告公司的出纳,冯德香也没有将原告汇入的资金交给被告,而是用于项目部,因此,原告提供的该合作协议及收款收据等证据只能证明原告与项目部发生经济往来的事实,无法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其三,虽然被告向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分包了涉案的工程,并签订了《宁海县桃源街道 16-1 地块景观绿化 工程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在分包合同首部中分包人的授权代理人注明为王强,但是王强未在分包合同中签字,而是由浙江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之瀛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公章,故仅凭此不能认定王强是被告的代理人;即使能认定王强是被告的代理人,也只能说明王强在被告与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时是被告的代理人,而不能认定王强在以后以项目部名义与原告签订的合作协议就是王强以被告代理人的名义代表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作协议。
其四、虽然被告将该工程以项目内部承包施工协议的形式承包给王强,但是王强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合同、工资及社保关系,故王强不是被告的在册职工;且王强虽以项目部形式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但与被告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统一的财物管理,没有规范的人事任免、调动或聘用手续;同时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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