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30
证券代码:837784 证券简称:中青博联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中青博联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青
博联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青博联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活动,保证公司与各关联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确保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对外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3 号》、《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二)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方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和交
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公允等问题,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公司的子公司包括(1)全资子
公司;(2)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3)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方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主要是指第七条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规则》认定的关联交易,以及第八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3 号》认定的关联交易。
第七条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规则》,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主要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下列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在关联方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七)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八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关联方之间转移资
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构成关联方交易,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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