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2-08
- 1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2〕111号
关于对北京派特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派特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特森” ) ,注
册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街道中关村南大街5号683号楼理
工科技大厦1327号。
薛爱民,现任公司董事长。
刘辉,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文静,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王立荣,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你方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1年4月20日,派特森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 2 -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拟分派总金额高于公司
2020年度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余额。2021年4月27日至2021
年5月21日,在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业务申请
的情况下,派特森自行实施了上述分派方案。
派特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0年1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规则》 )第四十八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权益分派业务指南》 (2020年9月29日发布,以下简称《权
益分派业务指南》 ) 的相关规定, 构成权益分派及信息披露违规。
截至目前,上述违规事项已整改完毕。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公司董事长薛爱民,时任董事会
秘书刘辉、文静、王立荣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
《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
做出如下决定:
对派特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薛爱民、刘辉、文静、王立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
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 《权益分派业务指南》等规
- 3 -定,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
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
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
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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