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派特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派特森资讯
2022-12-08 19: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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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12-08

- 1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2〕111号
关于对北京派特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派特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特森” ) ,注
册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街道中关村南大街5号683号楼理
工科技大厦1327号。
薛爱民,现任公司董事长。
刘辉,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文静,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王立荣,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你方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1年4月20日,派特森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 2 -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拟分派总金额高于公司
2020年度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余额。2021年4月27日至2021
年5月21日,在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业务申请
的情况下,派特森自行实施了上述分派方案。
派特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0年1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规则》 )第四十八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权益分派业务指南》 (2020年9月29日发布,以下简称《权
益分派业务指南》 ) 的相关规定, 构成权益分派及信息披露违规。
截至目前,上述违规事项已整改完毕。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公司董事长薛爱民,时任董事会
秘书刘辉、文静、王立荣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
《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
做出如下决定:
对派特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薛爱民、刘辉、文静、王立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
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 《权益分派业务指南》等规
- 3 -定,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
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
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
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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