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22
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金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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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五月
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金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金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金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上午9时起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浙江金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已于2017年4月26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7年4月2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披露了《浙江金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经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形式召开,会议于2017年5月19日上午9:00 起在
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登记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6名,所持公司股
份30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2016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4、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通过了《2017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审议通过了《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8、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 2016 年度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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