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09
证券代码:837764 证券简称:图聚智能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上海图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3月2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上海市闸北区中山北路571号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奕通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徐飞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上海图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张杨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四)基本案情
1.纠纷起因
被告承接了红树林项目酒店智能化工程,并将电子定位模块分包给原告,2014年7月左右,原、被告开始洽谈,为此,原告开始
进场测验。但原告进场后的测试工作不合格,并且原告跳开被告与工程的甲方发生若干业务联系。2014年12月,原、被告计划签订《度假时节WiFi定位项目奕通无线定位软件合同书》,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软件开发服务,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57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原告收到合同文本后没有立即签订合同,一直与被告就合同条款进行讨论,故被告认为合同未能成立。原被告就合同的成立及履行情况发生纠纷。原告以被告未能支付任何款项,且其单方解约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大量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服务费51.3万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5.7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方仅主张应支付10%违约金,其他部分不应由被告承担。2015年2月12日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2016年6月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图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奕通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10万元;
(2)被告上海图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奕通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5.7万;
(3)对原告上海奕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此案因上诉人奕通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5)宝二民(商)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图聚公司向奕通公司支付服务合同费人民币513,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维持原审判决第二项;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图聚公司承担。2017年3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2017年4月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二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图聚公司答辩称:本案系争合同自始不成立,郭志榆并非图聚公司员工。本案系争项目共有六栋楼,奕通公司只在其中一栋楼进行安装测试工作,只完成了总工作量约20%部分,其因此要求图聚公司支付总工作量 90%计算的服务合同费不合理,一审酌定服务合同费100,000元恰当,故请求维持原判。
三、判决、裁定或裁决情况
2017年4月2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
02民终2173号民事判决书,结果如下:
奕通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本院难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
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95元,由上诉人奕通信息科技(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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