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聚智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图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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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6 20:3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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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图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图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图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图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委托,就贵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海图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加了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对贵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贵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7年4月26日上午9:00在上海市



长宁区金钟路999号虹桥国际科技广场D栋7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准时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经核查,2017年4月6日,贵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



台上刊登了《上海图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2017年4月13日,贵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补发刊登



了《上海图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之更正公告》,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虽然召开时间比《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延后,但已经获得全体股东同意,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395.68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395.68万股的100%。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士,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贵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其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5395.68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5395.68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 5395.68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5395.68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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