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24
黑龙江百程律师事务所
关于黑龙江昊伟农庄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黑龙江昊伟农庄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百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黑龙江昊伟农庄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合法性、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按有关规定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它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召开第一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7
年5月17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黑龙江昊伟农庄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黑龙江昊伟农庄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登记事项、联系方式等内容。
3、因部分股东无法到会,公司董事会决定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延期至2017年5月23日召开。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披露的《黑龙江昊伟农庄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迟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告》,除会议召开时间、登记时间外,本次会议其他事项均不变。
4、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23日上午9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范大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合规,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71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8.87%。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议案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黑龙江昊伟农庄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
案;
2、关于《黑龙江昊伟农庄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
议案;
3、关于《黑龙江昊伟农庄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
议案;
4、关于《黑龙江昊伟农庄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
案;
5、关于《黑龙江昊伟农庄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
案;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