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22
证券代码:837710 证券简称:东大高新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哈尔滨东大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制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哈尔滨东大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 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 理规则》”)以及《哈尔滨东大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5、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
例,股本基数应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六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 10 股实际分派的金
额、数量后注明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九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及条件为: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公司现金分红同时满足条件: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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