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大高新:承诺管理制度
东大高新资讯
2022-04-22 15: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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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4-22


证券代码:837710 证券简称:东大高新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哈尔滨东大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制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加强对哈尔滨东大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 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 人、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 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东大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人是指公司及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组投资人、收购人等。

第四条 承诺人在公司股份制改造、挂牌并公开转让、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对赌条款、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单独披露。
第五条 承诺人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不得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第六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承诺的具体事项;

2、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3、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4、违反承诺的责任和履行承诺声明;


5、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七条 公司应对相关承诺按规定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承诺事项如需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八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就公司及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挂牌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若公司被收购且收购人成为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当予以履行或者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明确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公司如发现承诺人作出的承诺事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向投资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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