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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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三卓韩一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会字[2024]第012号
致:天津三卓韩一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天津三卓韩一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以及《天津三卓韩一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24年4月22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刊登了《天津三卓韩一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下称“《股东大会通知》”),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等相关事项。
2024年5月20日9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股东大会通知》所述,在贵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魏枫频主持本次会议。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45,819,3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85.50%。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819,30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
2. 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819,30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819,30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819,30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819,30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弃权0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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