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1-09
公告编号:2019-008
证券代码:837703 证券简称:易电通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江苏易电通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结果公告三(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7月11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7月11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燕山光伏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怀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虞银春、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 (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易电通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林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不适用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19-008
原告与被告在2017年1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沈阳康平支架买卖合同,合同价款为10,919,300元。此后又于2017年3月24日签订沈阳康平项目的支架增补合同,合同价款为3,734,962元,合计14,654,26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全部货物支架,但被告没有按合约定期限及时给付到期货款2,390,765.8元,经催要后仍未履行。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如前所请。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到期货款2,390,765.8元、违约金239,076.58元、合计2,629,842.38元;二、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390,765.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依据:原告与被告在2017年1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沈阳康平支架买卖合同,合同价款为10,919,300元。此后又于2017年3月24日签订沈阳康平项目的支架增补合同,合同价款为3,734,962元,合计14,654,26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全部货物支架,但被告没有按合约定期限及时给付到期货款2,390,765.8元,经催要后仍未履行。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如前所请。
(五) 案件进展情况(如适用):
经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苏易电通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江苏燕山光伏设备有限公司2,390,765.8元;原告江苏燕山光伏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公告编号:2019-008
二、如果被告江苏易电通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时间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江苏燕山光伏设备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原告江苏易电通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90,765.8元及给付违约金239,076.58元,并以2,390,765.8元为本金,从2018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已履行部分作相应扣减);
三、如被告江苏易电通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按第一项条款履行,则案件受理费27,839元,减半收取13,9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20元,由原告江苏燕山光伏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被告江苏易电通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第一项条款履行,则由被告江苏易电通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7,839元,减半收取13,9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2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
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调解对公司经营不存在不利影响,可能将对公司的声誉和融资造成不利影响。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上述业务系公司的业务,因此上述《民事调解书》中的货款应由公司承担,货款为公司应付债务,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影响,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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