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17
证券代码:837693 证券简称:安鸿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杭州安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 第二十六条 股份转让限制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一)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让。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三)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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