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鸿科技: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安鸿科技资讯
2020-01-09 16: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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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1-09


公告编号:2020-002

证券代码:837693 证券简称:安鸿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杭州安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 月 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 月 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慈溪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杭州安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谢胜利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恩、周俞垚、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慈溪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建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 年 11 月 15 日,原告与被告根据慈溪市慈北粮食储备库扩建工程智慧
粮库系统项目公开招标结果,签订了《慈北粮库扩建工程智慧粮库系统项目合同》

公告编号:2020-002

(“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智慧粮库系统,合同总金额为5,718,000.00 元。另,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合同签订后 10 个日历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 15%,主要设备到达现场后支付总金额的 30%,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通过试运行 20 个日历日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35%,通过最终验收,提交项目最终验收报告,交审计审定后,付至审计审定价格的 95%。另,合同约定了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

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 428,850.00 元,根据招标文件载明,履约保证金在通过最终验收后 20 个日历日内退还。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2017 年 8 月,项目设备全部交达现
场, 2017 年 11 月 7 日,综合管控系统实际投入使用,被告一直正常使用,至
今已正常使用超过两年。

原告完成供货和安装调试义务且系统投入正常使用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进行验收和审计,被告却一直拖延,不断以各种不属于质量问题的理由拒绝验收和审计。

被告应当于 2017 年 11 月 7 日向原告付至总价款的 95%即 5,432,100.00 元。
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了 2,374,650.00 元合同款项,尚拖欠3,057,450.00 元合同款项未付(未包含合同总价款 5%的质保金 ),且拖欠428,850.00 元履约保证金未退还。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 3,057,450.00 元,并支付违约金 397,322.00
元(按年化 6%计算,暂计算至 2020 年 1 月 2 日,实际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 428,850.00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42,750.00 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档同期贷款利率 4.75%计算,暂计算至 2020 年1 月 2 日,实际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诉讼请求暂共计 3,926,372.00 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0-002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将给公司经营带来积极正面的推动作用,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的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起诉状》;
(二)《受理通知书》;
(三)与案件起因有关的材料,如《工程项目合同》等。

杭州安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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