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顺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顺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顺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叶彦菁律师、林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在上海市杨浦区水丰路3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7年4月19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发送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上海顺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形式于2017年5月10日上午9点30分在上海市杨
浦区水丰路38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永进先生主持,就《会议
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结果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到会股东4名,参与表决的股东4名。参与表决
的股东代表股份5,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4、《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公司2017年度经营计划与公司发展目标》
6、《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7、《关于补充确认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8、《关于制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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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在审议第7项《关于补充确认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议案经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程序合法,结果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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