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川环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百川环能资讯
2020-04-28 20: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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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7679 证券简称:百川环能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河南百川畅银 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二章 披露信息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
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六条 定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公司简介;
(三)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重要事项;

(六)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情况;
(八)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
(九)财务报告;
(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
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
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 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 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 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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