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6-3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文件
2017 371
关于对浙江安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安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生科技),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
翁清棉,男,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总经理。
经查明:
2016年7月至9月,翁清棉于公司挂牌后累计占用安生科
技资金884万元。翁清棉于2016年11月30日偿还完上述占用
资金,但是未于我司要求的自查整改期前全部清理。
上述行为构成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八条第十三款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4.1.4 条的规定;安生科技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4条的规定,同时未及时披露占用资金的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对安生科技及其实际控制人翁清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我司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公司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相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翁清棉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业务规定,切实保证挂牌公司的独立性,不得损害挂牌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翁清棉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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