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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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唐山金利海生物柴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生物柴油”),
住所地: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扒齿港工业园区。
李艾军,男, 1964 年 12 月出生,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刘如群, 男, 1976 年 6 月出生, 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生物柴油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7 年 11 月, 生物柴油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 ,审议事项为公司股东唐山金利海
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海石油”)拟向中国农业银行唐
山分行申请借款不超过 3100 万元,拟由生物柴油提供连带保证
担保,借款期限为一年。上述内容同时经生物柴油 2017 年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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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生物柴油与中国农业银行唐山市复兴路支行签署的担保合
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金利海石油自 2017 年 11 月 08
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07 日止发生的贷款提供担保,最高担保余
额 4200 万元。
该担保协议实际签署的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限与生物柴油董
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内容不符。
金利海石油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向中国农业银行唐山市复
兴路支行借款 29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此项贷款已按期偿还。
后金利海石油向中国农业银行唐山市复兴路支行借款 2700 万
元,借款期间自 2018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2 日止。
根据生物柴油前述与中国农业银行唐山市复兴路支行签署的担
保协议,继续为金利海石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上述 4200 万元《最高额保证合同》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
保的金额和期限不一致, 2900 万元及 2700 万元对外担保均未
经决策程序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生物柴油上述行为违反
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第 1.4 条、第 1.5 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细则》) 第四
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李艾军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
务规则》 第 1.4 条、第 1.5 条、第 4.1.4 条及《 信息披露细则》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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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秘书刘如群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
《 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及《 信息披露细则》 第四十九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的规
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生物柴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李艾军、 刘如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生物柴油作为挂牌公司应当按照 《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
则》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进一步健全内
控制度, 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 特此告诫生物柴油, 应
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李艾军、 刘如群应当按照上述规则,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
特此告诫李艾军、刘如群,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生物柴油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个转让日内,在我
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管理部
2019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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