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唐山金利海生物柴油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生物柴油资讯
2019-08-14 17: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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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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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10
当事人:
唐山金利海生物柴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生物柴油”),
住所地: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扒齿港工业园区。
李艾军,男, 1964 年 12 月出生,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刘如群, 男, 1976 年 6 月出生, 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生物柴油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7 年 11 月, 生物柴油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 ,审议事项为公司股东唐山金利海
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海石油”)拟向中国农业银行唐
山分行申请借款不超过 3100 万元,拟由生物柴油提供连带保证
担保,借款期限为一年。上述内容同时经生物柴油 2017 年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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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生物柴油与中国农业银行唐山市复兴路支行签署的担保合
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金利海石油自 2017 年 11 月 08
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07 日止发生的贷款提供担保,最高担保余
额 4200 万元。
该担保协议实际签署的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限与生物柴油董
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内容不符。
金利海石油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向中国农业银行唐山市复
兴路支行借款 29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此项贷款已按期偿还。
后金利海石油向中国农业银行唐山市复兴路支行借款 2700 万
元,借款期间自 2018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2 日止。
根据生物柴油前述与中国农业银行唐山市复兴路支行签署的担
保协议,继续为金利海石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上述 4200 万元《最高额保证合同》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
保的金额和期限不一致, 2900 万元及 2700 万元对外担保均未
经决策程序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生物柴油上述行为违反
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第 1.4 条、第 1.5 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细则》) 第四
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李艾军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
务规则》 第 1.4 条、第 1.5 条、第 4.1.4 条及《 信息披露细则》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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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秘书刘如群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
《 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及《 信息披露细则》 第四十九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的规
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生物柴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李艾军、 刘如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生物柴油作为挂牌公司应当按照 《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
则》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进一步健全内
控制度, 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 特此告诫生物柴油, 应
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李艾军、 刘如群应当按照上述规则,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
特此告诫李艾军、刘如群,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生物柴油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个转让日内,在我
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管理部
2019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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