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10
关于
上海沿锋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146632-020599-1020690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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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沿锋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沿锋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沿锋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沿锋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上海沿锋汽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上述公告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计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相
关事项进行了披露和说明,会议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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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已达 20 日。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9 日上午十时整在上海市闵行区浦江
镇三友路 18 号 2 号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6 月 3 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以及公
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股东授权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的股东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30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经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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