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锋汽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沿锋汽车资讯
2020-04-27 19: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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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7599 证券简称:沿锋汽车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上海沿锋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4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沿锋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沿锋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行为,保 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信息披 露细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沿锋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及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达到需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免于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达到需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免于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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