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4
公告编号:2020-013
证券代码:837577 证券简称:宁波科达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宁波科达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0 年4 月24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宁波科达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宁波科达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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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条 前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作出批准。
第三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第五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二)被担保人应属于与公司在生产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状况、盈利能力水平、偿债能力高低、银行信誉等级大体相当的企业。一般为三类企业:
1. 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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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
3. 与本企业有密切经济利益的企业。
(三)担保总额控制在经济业务往来总额内。
(四)公司不以抵押、质押方式对外提供担保,且担保形式应尽量争取为一般保证。
(五)慎重审查担保合同。对主债权主体、种类、数额、债务人履约期限、保证方式、担保范围及其他事项均应逐项审核。掌握债务人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六)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采取反担保措施,并应对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承担能力进行严格审查。
(七)加强担保事项的善后管理。专人保管合同档案,建立相应台帐,加强日常监督。同时保持与被担保企业的联系,索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掌握其经营动态,并将担保合同情况及时通报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部门。
第七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的,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应撤销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董事会违反本制度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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