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昊汽车:董事会制度
伟昊汽车资讯
2020-04-29 21: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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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7542 证券简称:伟昊汽车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上海伟昊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伟昊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公共关系部门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公司公共关系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董事长、被征求意见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内幕信息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公司公共关系部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公司公共关系部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公共关系部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直接送达、挂号邮件、传真等书面方式,提交全体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专人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含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其出席。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之外,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向公共关系部门说明原因并请假,或者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应明确写明对每项议案的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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