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7542 证券简称:伟昊汽车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上海伟昊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伟昊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与每个议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公司还可提供网络、通讯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还将提供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性质和职权
第六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如公司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则为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可以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依其在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用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九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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