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7542 证券简称:伟昊汽车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上海伟昊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至2021年3月21日。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至不约定期限。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项(五)、第(六)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由三分之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项(五)、第(六)
给职工。 项情形的,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有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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