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0-16
公告编号:2019-035
证券代码:837542 证券简称:伟昊汽车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上海伟昊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6 月 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6 月 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1 日依法提起反诉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申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沈冬毅、沈豪、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伟昊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伟年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朱骏、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公告编号:2019-035
姓名或名称: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中华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良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岗、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上海伟昊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案被告)向第三人承租位于
闵行区华中路 505 号房屋之后,于 2016 年 6 月 8 日将该房屋租赁给
本案原告上海申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后因涉案房屋面临违法建筑整治,原、被告双方就租赁合同终止、补偿等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期间,原告拖欠了数月租金未付。为此,原告以租赁物被拆迁为由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本公司亦依法提起反诉。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签署的《租赁合同》;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拆迁补偿款人民币 1800 万元(第一次开庭后变更为 1600 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的反诉请求:
1、请求确认反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于 2018 年 11 月 21
日起解除。
2、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4,634,958.9元(从2018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公告编号:2019-035
3、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支付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3月27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3,996,054.79元。
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1、原被告的《租赁合同》已经因原告长期拖欠租金而于 2018 年 11月 21 日解除。
2、被告所租赁的房屋不存在拆迁事实,属于违法建筑整治,原告所获得的补偿款项与被告无关。根据双方《租赁合同》的约定,被告没有向原告补偿的合同义务。
(七)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已于 2019 年 7 月 8 日第一次开庭。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收到法院传票,将于 2019 年 11 月 6 日第二次开庭。目前案件仍在
审理中,未进行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19-035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构成一定影响,公司正在积极争取,将不利影响降到最低。同时,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起诉状
(二)民事反诉状
(三)传票
上海伟昊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16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