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精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华精科技资讯
2021-04-09 16: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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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4-09


证券代码:837512 证券简称:华精科技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华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1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华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义
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
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依法、诚信履行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出以下重要提示: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

公司根据自身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六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八条 公司应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
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九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某些
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
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中国证监会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要求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公司可以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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