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10-09
沧州四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本制度尚需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沧州四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行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沧州四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
(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在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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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
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
的资金和资源。
第八条 除本章第四条规定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
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在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
关联交易行为,应按照监管部门及《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
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公司财务部门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发生。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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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股东大会、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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