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0-13
证券代码:837501 证券简称:阿帕奇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宁波阿帕奇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况
(一)基本情况
宁波阿帕奇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伟军及刘小梅夫妇于
2017年10月12日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公司将原位于浙江省宁
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人才公寓3幢2410室的房屋出售给张伟军及刘
小梅夫妇,交易总价捌拾玖万元人民币(890,000)。双方约定合同款于不动产证及他项权证办妥后全额付清。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2)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
公司经审计的 2016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和净资
产分别为25,094,233.80元和5,985,288.51元。截至2017年9月
30日人才公寓账面价值为545,354.68元,占2016年度经审计的合
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2.17%,占期末净资产的9.11%,本次
交易未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故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对手方张伟军及刘小梅夫妇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故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宁波阿帕奇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房屋资产的议案》。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 0 票,弃权 0票。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出售资产事宜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生效需要的其它审批及有关程序
本次交易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交易对手方的情况
(一)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交易对手方: 张伟军,男,中国国籍,住址:宁波市鄞州区姜
山镇,职业:公司职员。
交易对手方: 刘小梅,女,中国国籍,住址:宁波市鄞州区姜
山镇,职业:自由职业。
(二)应说明的情况
交易对方与挂牌公司、挂牌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挂牌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
三、交易标的情况说明
(一)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交易标的名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人才公寓 3幢
2410室
交易标的类别:固定资产
交易标的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人才公寓3幢
2410室
交易标的账面原值币种:人民币
交易标的账面原值:751,342.95元
折旧:205,988.27元
交易标的账面价值:545,354.68元
(二)交易标的资产在权属方面的情况
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将原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人才公寓3幢2410
室的房屋出售给张伟军及刘小梅夫妇,交易总价捌拾玖万元人民币(890,000)。双方约定合同款于不动产证及他项权证办妥后全额付清。
(二)交易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为宁波市海曙区周边房产价格为基础,结合当地不动产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合理。
(三)时间安排
协议约定标的的交付时间为以合同约定为准, 过户时间为以房
屋管理局变更登记为准。
五、本次出售资产对于公司的影响
本次出售资产有利于盘活公司资产,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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