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7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阿帕奇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
之法律意见书
编号:[2017]盈沪意见字第123号
致:宁波阿帕奇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宁波阿帕奇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士举律师、郭睿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称“《律师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阿帕奇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宁波阿帕奇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之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法》之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1、提供给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名、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yingkelawyer.com 电话:021-60561266
2、提供给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给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为真实、完整、准确的。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于2017年4月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http://www.neeq.com.cn)上发布了《宁波阿帕奇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等事项予以公告。
2017年5月16日上午,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
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罗国定先生主持,参加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就《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核并现场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yingkelawyer.com 电话:021-60561266东及代理人共4名,均为截至2017年5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股份总数为7,000,0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7,000,000股的100%。
2、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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