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4-2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深圳粉蓝衣橱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关于深圳粉蓝衣橱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2016年4月21日下发的《关于深圳粉蓝衣橱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的要求,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组织深圳粉蓝衣橱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粉蓝时尚”或“公司”)及各中介机构对贵公司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及补充调查,对反馈意见中所有提及的问题予以落实并进行了书面说明。涉及需对《深圳粉蓝衣橱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或“说明书”)及其他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已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说明,上述涉及申报材料中修改、补充及更新披露内容以楷体粗体标识。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另已出具专项说明。
如无其他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的释义一致。
关于电商平台销售。(1)关于天猫商城与天猫供销平台销售。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二者在平台定位、合作模式、收益分成方式、款项结算等方面的区别;请主办券商和会计师就月末确认销售收入是否存在会计核算基础不健全、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天猫商城与天猫供销平台销售主要区别如下:
①平台定位上:天猫商场主要定位于销售往季畅销款或经典款式产品及部分塑造品牌形象的新品;天猫供销平台销售主要定位于销售过往季清仓特卖产品,款式陈旧,畅销度低于天猫。
②合作模式上:天猫商场是公司自主经营天猫平台店铺,公司客服直接与客户沟通并服务客户,此模式属于线上直销模式;而天猫供销平台是公司通过签署《供销平台供应商入驻协议》等授权天猫供销平台下的淘宝C店代销公司少量往季清仓特卖产品,此模式下淘宝C店独立经营并自主进行店面管理和客户服务沟通(公司不负责与客户沟通),此模式属于线上代销模式,具体流程如下:当终端客户通过淘宝C店界面进行购买支付后,淘宝C店根据客户购买订单通过天猫供销平台以授权的经销价格向公司进行采购,并将款项支付至支付宝监管账户支付,公司根据天猫供销平台界面显示订单信息和终端客户地址进行发货。
(如客户退货,流程是客户提出退货申请—>C店店主审核—>供销平台审核—>货品退至公司总仓—>公司查验确认—>款项从支付宝监管账户退款至C店店主)。
③收益分成方式上:天猫商场是天猫按照公司天猫平台销售额的5%收取平台费用;天猫供销平台是天猫供销平台不收取费用,公司根据授权淘宝C店店主的经销价格部分作为公司的销售收入,实际销售价格与经销价格的差额部分为C店店主收入。
④款项结算上:天猫商城是顾客收货后主动点击确认收货,货款转入公司支付宝;顾客未及时确认收货,系统15天后自动确认收货,货款转入公司支付宝;公司每月定期从支付宝账户提款; 天猫供销平台是,发货后当终端客户点击确认收货后,系统同时自动默认C店店主向公司采购的货物确认收货,C店店主支付至公司在支付宝监管账户的采购款项,自动转入公司支付宝账户。顾客未及时确认收货,系统15天后自动确认收货,货款转入公司支付宝;公司每月定期从支付宝账户提款
公司每月结账时将天猫和天猫供销平台客户已确认收货的销售清单、支付宝账务收支明细表及电商销售发货明细表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据当月客户已确认收货的销售金额确认收入,平台费用确认为销售费用。
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月末确认收入的部分,客户已经点击确认收货、款项已经从支付宝监管账户划转至公司支付宝账户,并且公司确认收入是核对了已确认收货的销售清单、支付宝账务收支明细表及电商销售发货明细。故主办券商认为公司确认收入时风险报酬已经转移,并且当月收入确认完整、不存在跨期的现象。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月末结账时确认天猫和天猫供销平台当月销售收入的会计核算基础健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会计师意见,详见《关于深圳粉蓝衣橱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关于天猫商城与天猫供销平台的平台定位、合作模式、收益分成方式、款项结算等方面的区别,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之“四、报告期利润形成的有关情况”之“(一)公司收入确认政策”中进行了补充披露,具体如下:
“
电商平台 合作模式 收益分成 收款结算方式
顾客收货后主动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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