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03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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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科凤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科凤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科凤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科凤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科凤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陈国琴、陈希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同时,本所及本所律师还核查、验证了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核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述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1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发布了《中科凤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该会议通知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手续等事项进行了披露和说明。会议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20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于2017年5月2日上午9:00在公告中通知的地点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安乐镇凤祥路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志光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均为2017年4月28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371.3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会议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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