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5-26
中科凤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科凤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 股东、 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价格可能产生重大
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为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公
正。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负责人。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公
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八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
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年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十条 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进行定向增资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为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形。
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及公司管理层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
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半年度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有);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两个
转让日内将相关决……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