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6-01
公告编号:2017-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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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7437 证券简称:微水环保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福建微水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5月26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福建微水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孙辉跃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卢斯文(公司员工)
4.其他信息: 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李新亚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
4.其他信息: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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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08月14日签订了《察右后旗土牧尔台
皮毛绒肉加工园区污水处理工程厂房区设备及安装调试工程分包
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根据
合同约定和履约情况,被告尚未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和代垫款。鉴
于被告怠于履行合同,原告委托律师发函,要求被告在收悉律师函
之日起尽快履行合同,但截止原告起诉前,被告仍未履行合同,导
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违约行为使得原告损失巨大。因此,
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
义务。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原告解除合同行为合法有效,合同自被告收到原告《合
同解除通知函》之日起终止。
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截止至2016年5月26日应付合同
款共计15,146,236.18元人民币。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逾期支付违约金1,824,935.00元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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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垫款财务成本3,368,767.12元人民币。
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垫款逾期还款违约金1,824,935.00元
人民币。
6、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垫款财务成本逾期付款赔偿金
260,580.60元人民币(暂计至2017年5月1日)。
7、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公司已于2017年5月26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核发的
《受理案件通知书》。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本次诉讼还在审理过程中。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
产生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避免对公司造成损失,并依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
面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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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福建微水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福建微水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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