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0-15
公告编号:2021-016
证券代码:837433 证券简称:金南方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广东金南方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0 月 1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0 月 9 日受理日期不详,此日期为应诉通知书落款
日期
受理法院的名称: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翁作林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东金南方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宋振群、陈碧玉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宋振群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 年 7 月 5 日,原告与被告宋振群、陈碧玉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最
公告编号:2021-016
高额质押合同》,2017 年 8 月 23 日原告与被告宋振群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
2020 年 4 月 15 日,原告与被告宋振群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
同》。
2018 年 11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金南方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
号:GDK476450120180051-KJZH ), 约定被告金南方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2,600,000 元。2019 年 11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金南方公司签订《短期流动资金贷
款额度合同》(编号:GDK476450120190068-KJZH),约定原告同意向被告提供
借款,借款额度为 12,000,000 元。2020 年 6 月 18 日,原告与被告金南方公司签
订《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合同》(编号:GDE476450120200034-KJZH),约定原告同意向被告提供借款,借款额度为 12,000,000 元。
在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 2018 年 11 月 5 日发放贷款 2,600,000
元,于 2019 年 11 月 5 日发放贷款 2,000,000 元,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发放贷款
5,000,000 元,于 2020 年 7 月 2 日发放贷款 4,300,000 元,共计人民币 13,900,000
元。
截止 2021 年 6 月 15 日,被告金南方公司尚结欠《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
借款本金人民币 780,000 元、利息 15,022.18 元,罚息 3,661.9 元,复利 1.64 元;
尚结欠《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 2,000,000 元、利息
22,336.83 元、罚息 30,061.36 元,复利 112.66 元;尚结欠《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额
度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 9,300,000 元、利息 56, 250 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判令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与被告广东金南方新科技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的 《 流 动 资 金 借 款 合 同 》( 编 号 :
GDK476450120180051-KJZH);
二、判令被告广东金南方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还原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
号:GDK476450120180051-KJZH)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 780000 元、利息
15022.18 元、罚息 3661.9 元、复利 1.64 元,共计 798685.72 元(暂计至 2021
年 6 月 15 日,2021 年 6 月 16 日起至实际付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
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另计);
公告编号:2021-016
三、 判令被告广东金南方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还原告《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额
度合同》(编号:GD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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