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25
深圳昊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昊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昊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
用途的资金,包括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本公司的子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募集资金,不得
利用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且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应当在发行股份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将三方监管协议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报备,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
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
款专用。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上述人员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按公司资金使
用审批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用途的自筹资金,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
发行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拟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须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公开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过 12个月,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用途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 实际募集资金超过募集用途所需要资金的部分,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及
股东大会批准后,可作为公司其他项目投资的后备资金。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提请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
经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交易日内公
告,披露以下内容:
(一) 原募集资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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