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3-17
证券代码:837381 证券简称:航理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昆山航理机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昆山航理机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航理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明与股东昆山众志城投资中心(以下简称“众志城投资”)、上海兴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蒙投资”)、朱军于2017年3月15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成为公司一致行动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签署协议的基本情况
1、截至2017年3月15日,杨明持有公司股份7,355,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0.6458%,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众志城投资持有公司股份80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3333%,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杨明;兴蒙投资持有公司股份1,61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7083%,并委派王磊担任公司监事;朱军持有公司股份 1,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2500%,并担任公司董事,以上股东杨明、众志城投资、兴蒙投资和朱军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265,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6.9374%。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均未发生变化。
2、众志城投资、兴蒙投资和朱军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中与杨明保持“一致行动”,巩固杨明作为控股股东的地位。
二、一致行动人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各方确认:各方自2017年3月15日开始,在公司重
大事项决策过程中,采取一致行动。公司重大事项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及投资计划;
(2)决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及实施;
(3)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议案,并就该等议案做出表决;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提名和任免;(5)决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2、协议各方应当在行使公司股东权利或杨明、朱军作为董事出席董事会时,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召开前应当就待审议的议案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直至达成一致意见,并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上作出相同的表决意见;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与杨明保持一致行动。
3、如本协议的任意一方或多方不亲自出席公司股东大会,或杨明、朱军任何一方或多方作为董事不出席董事会时,应书面委托出席一方或其他受委托方进行表决。表决意见的形成过程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执行。对于委托表决事项,委托方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受委托方不能修改委托表决意见。
4、如相关议案需要监事会审议,兴蒙投资委派的监事出席监事会时,也需要与杨明在股东大会上对该项议案的表决意见保持一致。
5、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如协议一方向另一方转让股份的,受让方就受让的股份也应当遵从本协议的安排。
6、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如协议一方向本协议以外其他任何一方转让股份的,应取得本协议其他各方的同意。
7、各方承诺并同意,各方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对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禁售期的规定以及各自作出的关于股票锁定期的承诺,承诺在禁售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此部分股份。在禁售期届满后,各方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股转公司关于转让挂牌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不违反上述承诺的前提下,本协议各方中任意一方以任何方式增持或减持公司股票,应事前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协商确定时点和数量;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根据杨明确定的时点和数量进行增、减持。
三、协议签署对公司的影响
杨明、众志城投资、兴蒙投资和朱军于2017年3月15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该协议自各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该协议的签署有利于巩固控股股东的控制地位,稳定公司现有的治理结构,避免股权分散可能导致的管理和控制风险,能够提供决策效率,确保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
协议的签署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仍为杨明。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致行动人协议》-杨明、众志城投资、兴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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