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8-21
公告编号:2019-031
证券代码:837369 证券简称:超维能源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江西超维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5 月 2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5 月 2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靖安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西超维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邓根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汪有妹 杨斌、公司员工 江西全意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四川友信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库库、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自 2017 年 11 月开始,被告四川友信达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采购订单》的方
式向原告购买电池产品。之后,双方采取《采购订单》、《对账单》的形式进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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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协商,对《采购订单》、《对账单》的内容签章确认。双方约定了购销方式、交货地点、检验标准和验收方法、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产品价格以及付款方式为月结 60 天等。原告按照被告的订单要求供货,先后多次向被告提供了 614 万余元的产品。但被告大都不按期全额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款,被告总是以种种理
由推诿。2019 年 4 月底被告尚欠原告货款 2,528,772.60 元。
被告 2018 年 12 月 17 日与原告签订了一份 80000 只电池《采购订单》(订单
编号:POORD001172),被告通知先交货 40000 只,余下 40000 只电池等通知交货。
原告于 2019 年 1 月份已交货 40000 只电池,剩余 40000 万只电池被告一直未提
货,未提货电池价值 440,000.00 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人民币 2,528,772.60 元及利息
9,764.02 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5 月
20 日止,之后的另行计算);
2、判令被告立即将已下《采购订单》但未提货的 40000 只电池提走,并支付 440,000.00 元货款。
3、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以及财产保全保险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9 年 5 月 15 日原告江西超维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靖安县人民法院
提交了对被告四川友信达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友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价值 300 万元的财产。江西省靖安县
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作出了(2019)赣 0925 执保 28 号保
全结果告知书,告知结果为以保全完毕结案。
2019 年 5 月 20 日,原告江西超维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向靖安县人
民法院提交了对被告四川友信达科技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人民币 2,528,772.60 元及利息 9,764.02 元(按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5 月 20 日止,之后的
另行计算);2、判令被告立即将已下《采购订单》但未提货的 40000 只电池提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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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支付 440,000.00 元货款。3、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以及财产保全保险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9 年 5 月 20 日,靖安县人民法院就该案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
赣 0925 民初 347 号)。
2019 年 8 月 19 日经靖安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出具了(2019)赣 0925 民
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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